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本市部分涉外案件管辖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优化涉外案件管辖机制,提升北京法院涉外审判质效,更好服务保障新时代首都发展,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部分涉外案件管辖分工调整如下:
一、北京法院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涉外民事案件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企业有关的民商事案件和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2)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3)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