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司规〔2023〕2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诉源治理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优化调解资源配置,激发商事调解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和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具有深圳特色的商事调解配套制度,结合实际,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推动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商事调解组织在调解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时,可依法依规收取调解服务费。
第三条 商事调解包括特邀调解、自行调解。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至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或立案后委托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自行调解是指商事调解组织自行接受商事主体委托开展调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事调解组织是指经深圳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登记为非营利组织的组织。
依法登记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调解规则,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人员和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