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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高法〔2023〕43号


  
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院属各部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23年7月5日经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各中院要将本办法转发至所辖基层法院,请全省各级法院贯彻执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6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执行案款管理工作公开,促进执行公平、公正、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2017〕6号)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要求,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河北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执行案款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款项。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是指全省三级法院对执行程序中执行案款的收发、监管、考核工作。

  第二条 执行案款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执行案款管理系统)的方式进行归集管理,即执行案款专户下可关联生成若干个虚拟子账号,立案阶段每个执行案件的每个被执行人自动绑定一个虚拟子账号,从而实现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其他实际交款人一一对应。

  第三条 全省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因客观原因无法开设的,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批准,可以在案款专户中设置执行案款科目,并与执行案款管理系统进行绑定,对执行案款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付。执行案款专户的账目应当与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的账目对应。

  第四条 执行案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级法院应将执行案款收发及分配情况向当事人公开,接受监督。执行案款到账、发放信息即时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件承办法官推送。

  (二)执行案款管理由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信息化建设部门做好执行案款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

  (三)执行案款实行专款专付,专案专用,严禁挪用执行案款或将执行案款违规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

  (四)进入法院执行案款专户的款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必须使用现金支付的,须经执行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

  (五)全省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工作实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执行案款管理工作根据岗位职责分工负责:

  (一)执行局长负责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统筹,根据执行案款收发数据情况,定期召集局务会议分析研判。

  (二)执行案款管理专员负责本院及辖区法院执行案款节点的监督预警,复核发放对象及其账户等信息、案款数额、发款证明、承办人及局领导签字等材料,定期检查、监督案款发放、留存情况,对执行案款进行实时监管、清理,及时提醒承办人发放相应款项,做好“两库对比”工作。

  (三)案件承办法官负责所承办案件案款的收款、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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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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