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聘任及履行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机制,规范特约监督员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下简称特约监督员)是根据工作需要,由本院按照程序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中聘请担任,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职责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思想为指导,遵照依法有序、全面监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选聘、任期、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四)热心法治建设事业,关心、关注人民法院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督员事业;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特约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的;
(二)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督员情形的。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请,由本院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届特约监督员人数,由本院商请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统战部等有关单位,在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
(二)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研究,经本院党组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督员具体人员,做出聘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