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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一)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产适用浦东新区法规的实施规则(一)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关于重整保护制度的规定,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重整案件债权申报、审查和救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一、债权申报


  1.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应当根据债务人资产、负债规模、已知债权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十四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事项、管理人联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项。适用简易破产重整程序的案件,应当对所适用的程序一并公告。

  债权申报期限自本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破产重整程序的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三十日。

  2.债权人应当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破产法四十八条第二款所列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3.在本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但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补充申报的除外。

  
二、重整保护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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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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