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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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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新乡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2月10日


新乡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车辆停放需求,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或者地下停车场以及相关停车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建筑物配建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设置的停车泊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制定智慧停车发展策略和政策,统筹协调和解决停车场管理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停车自主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城市停车场的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制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停车场的备案管理,依法处理公共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行为;

  (三)负责召集临时停车场设置联席会议,组织开展停车场管理联合检查和规范治理活动;

  (四)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日常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制定及评估、停车场建设用地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停车场的交通安全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特种设备目录内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财政、税务、人民防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停车场管理相关职责。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引导社会多元投资建设智慧化、生态化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鼓励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管理停车场。

  第九条 鼓励依法成立停车行业协会。依法成立的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机动车保有量、公共交通服务能力、停车场建设需求等因素,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广场游园、旅游景区、商业网点、学校、医院等重点区域紧密衔接,明确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经依法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停车场建设用地,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要优先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地计划。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租赁供应停车场用地,或者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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