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 春
2023年2月7日
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绩效考评和精神文明建设考评内容,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处理工作的监督和落实,监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转运、处理等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以及有害垃圾集中贮存、运输和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推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向公众有序开放,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参与程度。
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鼓励业主、业主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清扫保洁服务合同。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商场、超市、便利店、快递收发点等设立便民回收点,采取以旧换新、押金返还、现金兑换、积分奖励等方式开展可回收物回收。
第八条 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