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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4号


    《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9日


   
河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处置

    第四章 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联动,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落实反家庭暴力责任;

    (三)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

    (四)开展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结合工作特点,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提供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专业服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第二章  家庭暴力预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及时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居民、村民依法依规化解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范围,开展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结婚登记和离婚冷静期的婚姻家庭辅导内容,引导家庭成员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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