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2023)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火类观赏品,是指利用烟火剂、燃料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色、音响、气动、发烟等效应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日景彩烟、冷焰火、孔明灯等物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烟火类观赏品的管理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布点、经营审批及监督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环节固定场所内经营孔明灯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孔明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烟火类观赏品施放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火类观赏品施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和施放孔明灯、氧气炮、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极易引起火灾和环境污染的烟火类观赏品。
第八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放。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确定限制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时间、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