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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13号)


  《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


  
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2022年8月25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产业支持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规划、产业支持、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充分利用区域内自然生态、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综合统筹管理,整体营销推广,推进融合发展,实现现代化、集约化、特色化、品质化、国际化的旅游发展模式。

  第三条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全域旅游服务保障体系,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全域旅游的资源保护利用、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域旅游宣传推广机制,推广本市旅游形象。本市举办的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使用本市旅游形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宣传资源,加强与旅游网站、自媒体等各类新媒体的合作,开展全方位、多平台的旅游宣传营销。

  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对其会员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建立行业诚信档案,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东盟、粤港澳大湾区、西部陆海新通道节点城市等区域的旅游合作,加强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设计和市场联合推广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统筹区域旅游资源,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协同管理、互惠共赢,推动区域旅游协同发展。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旅游资源,设计开发区域内和跨区域的旅游线路、产品。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旅游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可持续开发利用原则,按照全域旅游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本级政府编制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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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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