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三十四号
《信阳市政务服务条例》已经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信阳市政务服务条例
(2022年10月31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三章 政务服务办理
第四章 政务服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公用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政务服务部门)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备案、行政裁决等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规范、简政便民、公开公正、共享高效、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应当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政务服务政策措施,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政务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市、县、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承担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运行等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在政务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的场地、设施、运行等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加强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统一规范服务标识、功能布局、窗口设置、服务机制、适老服务等,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智能化改造升级。
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规范化建设,按照一乡镇(街道)一中心、一村(社区)一站点的标准,实现便民服务中心(站)全覆盖。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线上政务服务能力,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网上服务,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汇集政务信息。
第十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教育、公安、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不动产、公积金、水电气等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理。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应当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同源发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应当承接的事项,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统一制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结合本地实际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整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审批政务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行政审批事项对应的行政审批职权相对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但是应当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理。对社会保障、户籍管理、就业创业、社会救助、危(旧)房改造、市场主体登记、涉农补贴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具备条件的可以由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