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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四号)


  《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已经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


  
安徽省质量促进条例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支撑

  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四章 品牌引领

  第五章 保障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质量强国战略,建设质量强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基础支撑、创新驱动、品牌引领、保障服务等促进活动。

  第三条 质量促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安全可靠的原则,树立质量发展绿色导向,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质量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完善质量考核机制,全面促进质量水平提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质量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质量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质量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质量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质量促进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弘扬工匠精神,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增强行业质量意识。

  鼓励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创新等方面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作用,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升。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质量促进活动。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推动长三角区域产品、工程、服务质量联动提升,质量安全联动监管,质量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章 基础支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发展,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参与构建新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创建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验证点、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等,提升标准技术支撑水平。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鼓励重点产业和领域推进创新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国际区域标准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服务,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和新型服务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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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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