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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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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规〔20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七台河市“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保护“东北老勃”品牌商标形象,提升“东北老勃”品牌商标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建设领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依法取得商标许可后方可使用。原区域品牌授权单位暂时维持原授权书规定事项,待授权期过后,按照新的管理办法重新签订授权书。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者需为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产品质量需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需填写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经营资质。申请使用“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的农村经济合作社,除填写申请表,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外,还需村级、乡镇政府盖章进行信用背书。由区县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后提交至区域公共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建设领小组办公室完成实地考察,并依据考核情况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核准的产品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后,签订“东北老勃”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继续使用的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复查合格后依法续签合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权。

  第六条 “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者,如有违反许可合同规定的,“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品牌商标使用权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在“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建设领小组办公室。

  附件: 1.“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申请表

  2.“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经营主体质量诚

  信经营承诺书(范本)

  
附件1


  
 “东北老勃”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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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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