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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21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宁
  2021年9月3日


  
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数量,不得照搬照抄照转上级规范性文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合法有效、表述严谨、文字精炼、准确无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奖惩、任免等人事管理事项的决定、命令、通知;

  (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三)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或者减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四)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会议纪要等;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

  (六)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七)其他不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部门(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上级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必要时,备案审查部门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即时报送备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前款规定的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三)备案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字号、施行日期以及公布形式。

  第十条 行政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定主体合法;

  (二)不得超越行政机关法定权限;

  (三)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规定;

  (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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