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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三届第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


  
(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引导

  第三章 投资服务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投资,强化投资服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投资引导、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投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投资者)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入资金、实物、技术等活动。

  第三条 投资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做大总量和效益优先相结合、引进增量和升级存量相结合、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结合、有序竞争和合作共赢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投资促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明确投资促进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点方向,统筹推进、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投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明确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承担具体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园区发展方向和职责做好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投资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资促进委员会统筹领导本自治区投资促进工作,加强投资促进专业队伍建设和对投资促进工作的协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投资促进协调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公平公正、开放包容、合作互赢、诚实守信、重商亲商的投资环境,加大对本行政区域投资政策、重点项目、典型经验等的宣传和推介力度。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各类交流合作平台应当积极宣传报道投资促进的相关政策和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投资促进奖励措施,对在投资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引导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投资促进规划及其专项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备案。

  编制投资促进规划及其专项计划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坚持构建重点突出、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的空间格局,引导投资向环境优、效率高、配套好的区域集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

  第九条 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应当根据投资促进规划和专项计划,以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特色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优化完善基础设施为目标。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具有引领性、突破性、方向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区域性、功能性、支撑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做好集聚性、配套性、特色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趋势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发布重点投资产业(领域)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投资产业(领域)指导目录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自治区的产业政策导向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投资者利用资金、技术和本自治区自然资源、区位优势,积极参与重点产业、领域开发以及各类园区建设,推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和现代化公共服务体系。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吸引各类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整合各行业和产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数据,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及时更新有关投资信息,并向企业和社会公布,为投资者提供便捷、准确的投资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坚持专业化、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模式,引导有关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投资促进工作,推动投资促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地区等国内重点区域和省际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利用国家建立的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同重点国家、国(境)外重点区域在投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建设全球化投资促进网络,开展或者参与区内外重大投资促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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