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21年)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8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保护区内及其周边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护区由轿子山片区和普渡河片区组成,位于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的转龙、乌蒙、雪山、中屏四个乡(镇)和东川区的红土地、舍块两个乡(镇)境内,地处东经102°48′21″-102°58′43″,北纬26°00′25″-26°11′53″和东经102°42′43″-102°44′10″,北纬25°56′30″-26°57′59″之间,具体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轿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为准。总面积为16456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6587.1公顷,缓冲区面积4114.5公顷,实验区面积5754.4公顷,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 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对象:

  (一)以林麝等为代表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以攀枝花苏铁、须弥红豆杉等为代表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

  (二)以长苞冷杉林、高山柏林、高山松林、黄背栎林、高山杜鹃林等为代表的植被类型及森林生态系统;

  (三)以冰蚀地貌为主的第四纪冰川遗迹;

  (四)以普渡河支流及晓光河源头为主的水源涵养地;

  (五)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对象。

  第五条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生态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将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协调共管联防责任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保护区管护机构(以下简称管护机构)负责保护区内的具体管护工作。

  管护机构下设的管护站同时接受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