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8号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1日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
(2021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彰显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历史地位,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传承弘扬、保护管理以及相关保障措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一)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等;
(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第三条 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尊重史实、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传承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提升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两级以宣传、党史研究、档案、文化旅游、规划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部门和机构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机制,由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研究决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重大事项,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宣传部门,具体负责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推进落实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以及与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利用以及烈士褒扬工作。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的历史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以及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优秀历史建筑和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
档案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红色资源中档案的保护利用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开展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电影、网信、国有资产、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交通、公安、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统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第九条 本市成立由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对红色资源认定和保护管理等事项提供咨询、论证、评审等意见。
第十条 对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市充分发挥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党成立后党中央机关长期驻扎地、社会主义建设重要基地、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红色资源优势,并加强与其他省市联动合作,共同守护好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市和区文化旅游、档案、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党史研究、地方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的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成果提交同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
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将区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调查成果汇总后,提交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区相关部门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
第十四条 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专家委员会中选取相关领域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拟订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由市党史研究机构会同市宣传、档案、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和地方志机构制订,报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本市对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已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由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后调整;对新发现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参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及时列入红色资源名录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 区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遗址(以下简称红色遗址)设置纪念标识;对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以下简称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设置保护标识。
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样式由市党史研究机构会同市文化旅游部门提出,报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纪念或者保护标识。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市文化旅游、档案、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党史研究、地方志机构应当对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进行数字化保护,数字化成果应当依法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