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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认知、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和理论成果,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社会文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推进文化润疆工程。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教育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社会科学普及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胡杨精神、兵团精神;

  (三)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

  (五)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新疆地方与祖国关系史;

  (六)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新疆工作系列白皮书;

  (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八)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九)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民族学、宗教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心理学、考古学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

  第八条 社会科学普及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开展。

  社会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宣讲、报告会,组织对话、咨询、培训、展览、演出以及各类知识竞赛等;

  (二)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四)通过民族团结一家亲与民族团结联谊等活动,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五)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六)利用各类媒体普及社会科学知识;

  (七)开展其他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九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周。

  在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发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社会科学普及宣传活动。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秉持严谨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宗教和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散布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

  (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革命志士、模范榜样等各类进步人物事迹和精神;

  (四)传播反科学、伪科学的内容和邪教;

  (五)抵制现代文明生活方式;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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