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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已由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并经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陇南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


  
(2021年3月12日陇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关爱保护

  第三章 特殊关爱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留守儿童是指居住生活在农村且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者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施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特殊教育的机构。

  第五条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家庭尽责、依法监护,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民关爱,制度保障、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留守儿童依法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应当给予保护。

  留守儿童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尊重和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留守儿童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信息管理机制、强制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监护干预机制,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督查考核工作事项。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支持鼓励留守儿童监护人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

  第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引导、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有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关爱保护

  第十条 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留守儿童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一条 留守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外出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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