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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6届〕第106号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2月4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21年2月4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下列原则”。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需要,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款修改为:“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将第十五条中的“调查研究”修改为“研究”。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调查研究”修改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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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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