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一次修正 2021年3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