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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蓝天立
  2021年3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机构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2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5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2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2007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12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修正)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地下水”修改为“地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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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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