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蓝天立
2021年3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机构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2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5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2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2007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12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修正)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地下水”修改为“地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删去第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