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21年2月8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蓝天立
2021年3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规定。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工作体制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配置教育督导工作人员,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教育督导规划、计划和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的评估监测;
(四)组织开展对教育重点、热点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五)组织培训督学以及其他教育督导工作人员;
(六)组织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活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
第七条 教育督导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督学制度。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免,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不断优化专兼职督学队伍结构,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
第八条 督学数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每5所学校不少于1名督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经费。
兼职督学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学参加教育督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