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1年第2号)
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2月24日通过的《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已于2021年4月2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
(2021年2月24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生态修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修复矿山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矿山生态修复是指对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采取水土保持、生态复绿、复垦利用等方式进行的治理恢复。
第三条 矿山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系统修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建立政府主导、矿业权人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体系,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矿山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生态修复的指导、协调、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矿山生态保护意识。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研究,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矿山生态修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鼓励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矿山生态修复。
鼓励矿山生态修复与保护历史文化以及发展科普教育、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体育休闲、特色小镇等相结合。
第九条 对在矿山生态修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矿山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