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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0号)


  《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于2021年5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


  
(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洞庭湖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关于洞庭湖保护的规划与管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绿色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洞庭湖,是指洞庭湖湖泊,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华容河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以及上述湖泊、河道沿岸堤防保护的区域(以下简称湖区),包括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长沙市望城区等相关地区。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向社会公布,设立必要的标志。

  第三条 洞庭湖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和公众参与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洞庭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开展洞庭湖与湘资沅澧四水协同治理,建立洞庭湖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洞庭湖保护职责。

  湖区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洞庭湖保护工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洞庭湖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 洞庭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

  湖区各级河湖长依法履行河湖长职责,负责洞庭湖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洞庭湖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湖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洞庭湖保护工作,鼓励将洞庭湖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遵守洞庭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参加洞庭湖保护活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对湖区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等实施联合执法。

  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人民政府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职责组织对洞庭湖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水文状况、水资源状况、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湿地生态状况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等进行监测。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洞庭湖水质水量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平台,统一监测标准和方法、统一布设监测站点和网络、统一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第九条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联动机制,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和水环境安全。

  第十条 省、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洞庭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省、湖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专项安排洞庭湖保护资金,用于实施生态修复和其他相关保护。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洞庭湖保护,拓宽洞庭湖保护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洞庭湖保护跨省合作机制,加强与湖北省信息共享和行政执法协作。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情况时,应当将洞庭湖保护工作情况作为重点报告内容。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洞庭湖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洞庭湖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全民保护意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洞庭湖保护宣传普及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洞庭湖保护科学研究工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专门研究。

  第十四条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行为的举报制度,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洞庭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湖区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洞庭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土空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湖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洞庭湖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洞庭湖保护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并与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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