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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五十二号)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30日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2021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是指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威信县行政区域内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赤水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河湖长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以及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加大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产业协作、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方面的跨区域协作,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协同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赤水河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开展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赤水河流域保护作出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鼓励、支持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在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长江流域规划体系,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有关规划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赤水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赤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水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时,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恢复岸线生态功能,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科学利用岸线资源。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赤水河流域水域岸线。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并按规定审批的改建除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流域内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加强珍稀特有鱼类保护,设立禁渔标志。

  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加强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定期组织赤水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赤水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遵循节水优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全面实施国家有关水资源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制定赤水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赤水河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的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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