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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已经2021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宁
  2021年4月21日


  
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民族与宗教、税务、体育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工商业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 慈善文化建设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慈善文化,借鉴国际先进慈善文化成果,传承海纳百川、乐善好施的八闽慈善文化。

  
第八条 鼓励兴办慈善组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慈善总会等慈善组织提供支持和服务,提升慈善组织发展能力。

  推动慈善组织依法建立全省性、区域性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的行业组织,开展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的合作,加强交流、反映诉求、增强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第九条 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周为“福建慈善宣传周”。

  
第二章 慈善募捐和捐赠


  
第十条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慈善组织未能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办备案手续。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提出并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的合作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或者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网络平台在提供公开募捐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在显著位置公布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网络平台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2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根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的引导和需求信息开展慈善活动。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运送慈善捐赠物资用于前款重大突发事件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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