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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27号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三章 奖励优待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 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人。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司法行政、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普及科学实施见义勇为知识,及时报道见义勇为事迹,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四)抢险、救灾、救人;

  (五)实施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不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有监护职责的人员救助被监护人,不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第九条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请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公安机关可以主动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推荐认定见义勇为人员。

  申请、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认定的申请、推荐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推荐期限的,申请、推荐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申请、推荐以及启动主动认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以其他部门的处理结论作为认定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认定期限。

  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宣传、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家、群众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织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拟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认定期限。

  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不予公示。

  第十三条 对不予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推荐人,并说明理由。

  见义勇为申请人、推荐人对不予认定结论持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结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推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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