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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1年2月15日

  
上海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2021年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域治安管理,维护水域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沿海、水库、锚地等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无人居住岛屿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属于海警管辖范围的水域治安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从事与本市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
  水域治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依法规范、群防群治、科技支撑的原则,切实维护水域治安秩序。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水域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具体做好辖区内水域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
  交通、应急管理、水务、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渔业、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执法协调与联动)
  本市建立由市公安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分析水域治安形势,协调解决水域治安管理重大问题。
  市公安机关应当与海关、国家海事、边检等国家直属机构以及海警机构建立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
  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牵头建设水域治安防控智能化系统,汇集、共享水域治安管理相关数据。

  
第七条(科技支撑)
  本市依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完善水域智能视频等多元感知设备、安全技术设备等建设,提高水域治安管理能力。

  
第八条(社会参与)
  本市水域沿岸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与本市水域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水域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水域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水域治安管理责任,配合实施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水域治安管理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水域治安秩序、打击水域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章 水域单位的治安管理

  
第九条(一般规定)
  水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符合水域管理特点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等治安防范设施,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水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跨江(海)大桥、水利设施、水库等水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水域反恐重点目标单位)
  被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水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设置覆盖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装置,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水域游览、游乐场所)
  水域游览、游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出入口通道分开设置、保持畅通,配备必要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装置;
  (二)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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