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湘高法发〔2020〕2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8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检索启动
1.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检索案件并把检索情况作为诉辩意见向法院提出。
3.案件属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院庭长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检索类案,院庭长也可以自行检索类案,提示承办人、合议庭注意。
4.承办人、合议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索类案:
(1)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2)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
(3)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
(4)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
(5)拟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案件;
(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提交案例支持其诉辩意见的案件;
(7)承办人、合议庭认为需要检索的其他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予检索。
二、检索事项
5.类案检索的范围一般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3)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4)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6.已经检索到指导性案例的,可以不再进行后续顺位的检索。
鼓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检索案件。
7.类案检索的要素包括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方面,检索人应当围绕待决案件的一个或者几个要素检索类案。
三、检索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