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参阅案例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参阅案例的通知


  为加强和促进全省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案例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的作用,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参阅案例工作的规定(试行)》,对我省法院参阅案例的条件、审查和发布程序、效力和运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并重新修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将讨论、发布对本辖区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参阅案例规定为审判委员会的重要职责。

  上述制度规定出台后,全省各级法院积极推荐备选案例,省法院研究室作为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把关,共同致力参阅案例制度贯彻落实。经过层层严格把关,并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第34次会议、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目前已确定“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肖军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两个案例为河北法院第一批参阅案例。

  本次发布的第1号参阅案例,是关于认定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存在过错、申请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存在一定分歧。“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旨在为此类案件提供有益借鉴。

  本次发布的第2号参阅案例,是关于借款到期未还情形下能否认定构成诈骗罪的典型案例,也是涉及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诈骗罪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肖军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对于借款到期未还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结合借款人主体身份是否真实、借款去向、有无还款能力、有无实际还款行为以及还款态度是否积极等事实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该案例还明确树立了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刑事审判应当保持谦抑的基本理念,为此种情形下判断罪与非罪提供借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3日


  
河北法院参阅案例第1号


  
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0年11月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民事财产保全 过错责任原则 申请错误 赔偿责任

  参阅要点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以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产生不合理的偏差,如申请人的起诉明显不具有合理性,申请保全明显不适当、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者申请保全的目的并非为了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等,该差额范围内的财产保全申请属于申请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金圣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环球公司,原河北建设集团中诚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8日,中诚公司(2013年7月11日名称变更为国兴环球公司)与河北金圣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约定河北金圣公司代建位于香河县蒋辛屯闻庄村的富力(北京)公司项目村民回迁安置房屋,项目共计24225万元。2011年7月至9月,中诚公司分三笔向河北金圣公司支付代建费1100万元。2016年11月10日,案外人香河新兴示范区管委会与国兴环球公司签订《交接备忘录》,约定国兴环球公司作为香河新兴示范区小朱庄等9个村的一级开发单位,负责示范区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村民回迁房屋建设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国兴环球公司在开发范围内委托河北建设集团香河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京东新城一期回迁房社区,现京东新城一期回迁房社区产权、物业管理权、财务账及相关资料均由国兴环球公司接管。2017年7月9日,案外人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成贵及香河新兴示范区管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京东新城回迁楼续建项目,具体由黄成贵施工,项目建成后,由负责村民回迁的企业予以回购,河北金圣公司前期支付给黄成贵的建设费用,列入总工程建设费用。

  2017年8月28日,国兴环球公司以河北金圣公司为被告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委托代建协议》,责令河北金圣公司返还代建费1100万元,并支付国兴环球公司违约金100万元、逾期完工违约金1.217亿元。2017年12月13日,国兴环球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确认委托河北金圣公司代建的“香河县蒋辛屯镇闻庄村京东新城一期续建项目共计八栋楼”属于国兴环球公司所有,判令河北金圣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337亿元。2017年8月28日,国兴环球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河北金圣公司1.3亿元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河北金圣公司拥有的京东新城一期续建项目及股权等财产线索,华安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2017年9月6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河北金圣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亿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河北金圣公司持有的河北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及河北科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冻结期限3年;查封了河北金圣公司名下的香国用(2014)第0035号与香国用(2014)第0036号两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3年;要求新疆瑞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扣留应付款项1.3亿元,期限3年。河北金圣公司对以上保全行为提出复议,主张国兴环球公司存在恶意诉讼,查封超过诉讼标的,同时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保全标的置换申请,申请以第三人无水港公司名下1.3亿元存款作为担保,请求解除(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全部保全措施,国兴环球公司出具意见书不同意河北金圣公司提出的置换保全申请。2017年12月16日,河北金圣公司与无水港公司签订担保协议,约定以无水港公司名下存款1.3亿元为河北金圣公司诉讼保全财产提供担保,河北金圣公司以1.3亿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利息。无水港公司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担保承诺函,承诺以名下1.3亿元存款置换(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全部被保全财产。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河北金圣公司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无水港公司以1.3亿元存款提供担保属实,作出(2017)冀10民初146号之一、(2017)冀10民初1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2月27日冻结担保人无水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亿元,解除(2017)冀10民初146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全部财产保全措施。2018年12月13日,河北金圣公司通过沧州银行香河支行向无水港公司支付利息(含担保费)13946666.66元。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