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6号
《江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易炼红
2020年9月24日
江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动国家安全机关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合作,共享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省国家安全机关指导和监督全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国资、市场监管、人防、保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展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依法管理、突出重点、积极防范、便利群众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条 下列项目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和国防军工单位、重要公务接待场所等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二)机场、火车站、出入境口岸、邮件处理和快件分拨场所、电信枢纽等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安全控制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等有关部门以及当地相关军事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划定,经省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安全控制区域,是指为了保护重点要害机关、单位,在其周边一定距离划出的建设控制地带。安全控制区域划定后,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控制区域规划要求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依法不需要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的,应当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
对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牵头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并将情况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获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许可的,不得擅自开展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