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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2020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涉医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检查;

  (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四)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医院制定内部安全保卫制度,督促医院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指导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全检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依法惩治。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第八条 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

  
第九条 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行实名就诊和非急诊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四)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行摸排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

  (五)明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

  (六)发生涉医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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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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