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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马鞍山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市长 袁方
  2020年4月29日


  
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慈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工程类建筑垃圾和零星建筑垃圾。

  工程类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零星建筑垃圾,是指道路维修、市政养护、绿化等施工过程和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积极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核准工程类建筑垃圾处置,推行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及既有车辆更新,依法查处工程类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

  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慈湖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核准零星建筑垃圾处置,加强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日常监管,依法查处零星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主管部门,并负责开发企业、城市住房和建设行业的建筑垃圾源头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办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环保手续,建设项目环评中应有建筑垃圾及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内容,配合相关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利用卫星遥感技术,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堆放场所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重点工程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筑垃圾运输


  
第九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并纳入建筑垃圾智能监管平台。

  运输工程类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全密闭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

  
第十条 推行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登记制度。

  工程类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场所;

  (三)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四)具备一定数量、核载质量的运输车辆;

  (五)具备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运输车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登记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对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及其车辆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名录,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制度。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办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

  申办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等);

  (二)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三)提供与消纳场所签订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合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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