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现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1日
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8〕43号)和《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受赔偿权利人指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的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第四条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
(二)分析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
(四)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和价值量;
(五)筛选并提出推荐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
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