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从严惩处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在公共场所传播扩散或者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接触史、旅居史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疫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违反国家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