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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惩妨碍抗疫十类犯罪和依法护企暖企十项措施的通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惩妨碍抗疫十类犯罪和依法护企暖企十项措施的通告


  
宿中法〔2020〕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坚决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按照“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惩妨碍抗疫十类犯罪

  1.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罚,抗拒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从重处罚。

  3.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撕扯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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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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