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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实施办法(试行)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对法官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与律师的业外交往交流行为,实现法官与律师工作上的良性互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法官与律师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减少法官与律师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

  
第二条 充分认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重大意义。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全市法院继续当好司法改革“排头兵”和“先行者”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加强法官司法作风建设,规范法官业外交往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三条 上海各级法院法官在依法履职和日常交往交流中,应与律师形成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上海各级法院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坦荡真诚同律师接触,不能有不当交往,更不能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要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责,充分尊重律师执业权利,在与律师的业外关系中,坚守职业操守和伦理,清白纯洁,遵纪守法。

  
第五条 法官要依法保障律师正当诉讼权利,尊重律师执业权益,充分尊重律师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认真听取律师发表的代理、辩护、质证等意见,充分保障律师进行辩论和辩护的权利,认真办理律师依照法律和规定程序提请的其他事项,不推诿、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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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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