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
关于印发 《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相关部门:
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愈加集中于装修质量环节。为规范案件审理,统一裁判尺度,平等维护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省法院民六庭经专题调查研究形成了《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在此类案件审判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报送省法院民六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
2019年12月16日
江苏高院
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随着住宅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商品房买卖中买卖装修房的比例日趋增多、买卖毛坯房的比例逐渐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愈加集中于装修质量环节。为平等维护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的特征
1.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的概念。本指南所称的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交付之前经装饰装修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相对于商品毛坯房,商品装修房,也就是俗称的“精装修房”、《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所称的“全装修房”,在房屋交付时已具备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商品装修房的基本居住使用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必要功能空间如卫生间、厨房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2.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装修部分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装修条款;(2)出卖人与买受人另行签订的装修合同;(3)经出卖人指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双方或者出卖人、买受人与第三方装修企业三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等。
3.商品装修房买卖合同的界定。房屋装修合同是否在法律性质上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的订立、约定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毛坯房屋实际交付前装修房屋,交付标的物为装修房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在毛坯房屋实际交付后装修房屋,交付标的物为毛坯房的,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处理。
二、装修质量约定要求的认定
4.装修质量要求认定的一般规则。交付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应技术规范,以及当事人的约定。
装修质量要求,出卖人与买受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