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津高法〔2019〕296号


  
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现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5日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


  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围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市法院和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仲裁阶段的保全问题

  
1.财产保全的受理与移送
  (1)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包括符合集体案件立案条件但分立的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
  (2)对农民工追索工资案件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一般不应要求担保。如农民工没有提出保全申请,但存在因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符合以上情形的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进行询问并释明风险后,及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保全申请书、询问笔录等材料移送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上述材料后应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釆取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二、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