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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2019〕29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各市律师协会: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律师协会
  2019年10月24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律师协会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称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由其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确有必要予以签发,代理律师据以向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2.代理律师可以在起诉、审理、申请再审案件审查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当事人起诉时申请调查令的,可以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时一并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等与案件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受理后申请调查令的,应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申请再审案件审查期间申请调查令的,应于案件询问结束前提出。

  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应为新的证据。

  
3.持调查令调查的证据应为被调查人保管并与案件认定事实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4.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3)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出庭函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4)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5.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号或者收件编号;

  (2)申请方当事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申请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4)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5)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及对认定事实的影响;

  (6)无法自行取证的原因;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书需要详细列明调查事项、目的,承诺对于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仅限于本诉讼使用,保证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并由代理律师签名,律师事务所加盖印章,注明日期。

  
6.对代理律师提出的调查令申请,立案前由立案法官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提请立案庭庭长签发调查令;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提请立案庭庭长审核决定。

  审理阶段,独任法官审查后自行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决定签发的,由独任法官签发调查令;合议庭承办法官审查后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合议庭讨论决定同意签发的,由审判长签发调查令。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签发调查令的,由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承办法官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调查令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2)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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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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