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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新伟
  2019年9月30日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果蔬垃圾等;(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纸类、塑料、金属、大件垃圾和废旧织物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置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市、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监督、指导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义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应当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管理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

  
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符合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二)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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