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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的通知


  
陕高法〔2019〕119号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为深入推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予以明确。5月21日,经我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经报最高院备案,现将该意见下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2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适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


  
(2019年5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入推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我省实施细则,在体现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方针的同时,规范刑罚裁量,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一、总的量刑原则

  1.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对黑恶势力犯罪被告人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

  2.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具体犯罪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其在该起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来确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定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即使依法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在量刑时也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严掌握。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配合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有提供线索、帮助收集证据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并对侦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认定立功,一般也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3.对于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量刑时要体现总体从严。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坚决判处重刑,同时严格掌握缓刑的适用。

  对于在恶势力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且能够真诚认罪悔罪的其他成员,量刑时要体现总体从宽。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罪认罚或者仅参与实施少量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适用缓刑也应特别慎重。

  二、对量刑方法的要求

  1.对黑恶势力犯罪被告人量刑,数罪并罚要严格掌握。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二十五年。

  2.对黑恶势力犯罪被告人,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三、对常见犯罪的量刑要求

  (一)故意伤害罪

  系黑社会性质犯罪、恶势力犯罪的,引用第4条第5项,即“(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实施细则规定: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故意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强奸罪

  系黑社会性质犯罪、恶势力犯罪的,引用第3条第5项,即“(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实施细则规定: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对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妇女实施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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