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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18日


  

  
(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按照事权划分,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依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国际信息交流和国际合作。

  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等国家管理的国家公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

  每年五月第二周为黑龙江省爱鸟周,十月为黑龙江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或者举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有重要贡献的;

  (三)在野生动物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其他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八条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第九条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监视监测等措施,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

  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生态修复方案,逐步恢复、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

  单位和个人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域内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除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禁止采用全面整地、炼山等破坏已有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地方式。

  
第十条 省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调查、监测、评估结果,经科学论证,编制陆生野生动物生态廊道建设规划,落实栖息地保护措施,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和迁徙活动。陆生野生动物生态廊道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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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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