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乌鲁木齐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讲求效益的原则。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乡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水资源、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推进再生水、雨(雪)水利用设施建设,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节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农牧、林业(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八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户与单位用水户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水户实行计划与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第九条 市节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核定单位用水户的年度、季度、月度用水指标,并按月公XXX考核。

  
第十条 单位用水户需要用水的或者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临时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市节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节水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

  
第十一条 单位用水户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执行。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第十二条 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市节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阶梯式水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收取。

  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按月向市节水管理机构报送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情况统计资料。

  工业企业应当按月向市节水管理机构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第三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节约用水。

  单位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采用节约用水工艺。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