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的通知
湘高法发〔2019〕1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4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17日第19次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维护司法秩序、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概念,把握内涵外延
1.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虚假诉讼实施方式包括“双方串通”和“单方欺诈”两种类型。“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特征以及相应的司法处罚措施。
3.“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司法处罚措施。要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全面把握证据的外延。当事人实施“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相应情形的,依照该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