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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9〕2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处置程序,提高全省三级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严控网络司法拍卖风险,避免因不规范拍卖引发网络舆情和信访投诉,切实维护当事人、买受人合法权益,针对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易引发舆情的风险点,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各级法院组织执行干警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


  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财产处置程序的关键环节。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对于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至关重要。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尽职调查拍卖财产的现状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简称《网拍规定》)第6条第(二)、(九)项、第13条第(五)项、第14条第(三)项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10条,执行法院负有查明拍卖财产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以及房产土地性质(用途)、规划与现状、查封前后房产结构变化情况的职责。

  2.执行法院在处置财产前,要依法全面、具体、详细调查财产情况,并在拍卖公示时说明。应调查内容包括:财产权属(有无权属登记、有无共有权人等)、财产性质(用途)、权利负担(有无租赁权、用益物权、优先权等)、附随义务、占有使用、位置结构(位置与登记载明位置是否一致、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结构有无改变)、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已知瑕疵、欠缴税费、优先购买权等影响占有、使用以及标的物价值等关涉竞买人利益的详细情况。

   3.执行法院要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以询价、评估方式确定保留价的,应将调查情况提供给询价评估机构,作为确定拍卖财产价格的参考。
  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的,执行法院应当履行审查职责,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不得以已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为由而免除尽职调查、审查职责,不得未经调查或仅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调查而未经审查即上网拍卖,不得未经尽职调查仅在拍卖公告中表述为“详见现状”(或其他类似内容)。


  
二、信息披露与现状拍卖

   4.网络司法拍卖属于线上远程拍卖,应最大限度地做到过程公开透明,全面展示拍卖信息,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便利竞买人作出准确判断。

  5.执行法院应将财产调查情况在拍卖之前进行充分披露。应披露内容参照本意见第2条确定。

  6.拍卖财产有权属证书、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的,应将权属证书、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至网拍页面进行公示。

  7.尽职调查并充分披露信息是执行法院拍卖财产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不做尽职调查、不充分披露信息。

  
三、不动产的腾空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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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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