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兴瑞
2018年1月2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规定》等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对《
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等14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
2.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
一、
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7月26日粤府函〔1989〕92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我省管辖的水域、滩涂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2.将第四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渔政监督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由渔船登记所在地或者作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机构代征。”
3.将第五条修改为:“渔业资源费计征单位:”海洋的拖、围、刺、钓、掺缯作业的机动渔船以单船主机马力计征;非机动渔船以单船总吨位计征;竹(木)排按只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潜捕作业徒手的按人计征、有潜水器的按潜水器个数计征。
“内陆水域(江河、湖泊、水库)刺、钓、抛、捞作业渔船按艘计征;定置作业按网门计征。”
4.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5.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6.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渔业资源费按年度征收,休渔期、禁渔期免收相应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
二、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8日粤府〔1994〕9号公布,2017年7月20日粤府令第242号修改)
修改内容:
将第三条修改为:“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三、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粤府〔1995〕51号公布,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5号修改)
修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