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云南省幼儿园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7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阮成发
2018年10月8日
云南省幼儿园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行政许可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幼儿园办学行政许可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或者外国教育机构与本省区域内的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幼儿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工作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幼儿园有关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教育行政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配套设施;
(二)有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幼儿园负责人、教师、保育员等人员,教职工的数量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生师比标准;
(三)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卫生保健制度;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办学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指固定场所、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举办者对办学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办学地点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三)符合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等幼儿教育设施,并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
(四)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图书等设备和用品;
(五)符合规定的取暖、降温、供水、消毒、消防等设施与设备;
(六)寄宿制幼儿园应当配备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