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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


  
陕高法﹝2018﹞ 22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为了切实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六巡查组通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提升全省法院办案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及规范性要求

  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六种结案方式: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各种结案方式的规范性要求:

  (一)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规定,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如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应载明的内容:执行实施案件案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或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以及实际履行完毕的内容。结案通知书主文表述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引用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一条规定,对于2016年12月1日以后立案的执行实施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送达申请执行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载明的内容: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现的债权情况;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裁定书主文表述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引用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不得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三)终结执行。执行实施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部分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或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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